对一起口头著作权侵权案判决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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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乃法,高陈,吴晓晖.对一起口头著作权侵权案判决的评析[J].江海纵横,2004(2):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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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乃法 高陈 吴晓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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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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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3年3月医药专家李某在一个“某药液研究与应用大会”上的发言,未经允许被一家化妆品厂刊印在产品说明书上使用长达六年之久。1999年6月李某起诉该化妆品厂,认为该厂的行为侵害了其口头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亿妆品厂的行为对李某的口头著作权构成侵权,遂判决化妆品厂向李某当面赔礼道歉,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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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中国 口述作品 损害赔偿救济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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