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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可得利益赔偿规则
引用本文:张红,裴显鹏.《民法典》之可得利益赔偿规则[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58-70.
作者姓名:张红  裴显鹏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20AZD083);
摘    要:近年来,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焦点从是否支持赔偿请求转变为赔偿额之确定。确定可得利益赔偿额,需综合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五百九十二条等。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指引司法裁判,严重影响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性与可预期性,甚至反噬可赔偿性。可得利益赔偿:一是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净利润损失,以是否节省/浪费而非是否支出为标准确定成本、税费的扣除,同时根据政策、市场风险、期限等因素调整赔偿额,并适用自由证明;二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后段、第五百九十一条为中心,排除不可预见和过高部分之利润,通过替代交易等减损措施将利润损失转化为价差损失或限制在“空窗期”内;三是基于法政策,例外参酌过错、价款酌减赔偿额。实践中常参考的价款支付比例、违约方获利等在目前体系下缺乏合理依据。

关 键 词:《民法典》  违约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  减损  损害额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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