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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审出第三人部分裁决解困忧
引用本文:朱兴玉,王永宝.案中审出第三人部分裁决解困忧[J].中国劳动,2001(4):40.
作者姓名:朱兴玉  王永宝
摘    要:基本案情 申诉人:田某,农民. 被诉人:某市供水总公司. 第三人:高某,农民,包工头. 申诉人田某于2000年4月17日向仲裁委诉称:1999年9月底受雇于被诉方,1999年10月1日在施工中土槽塌方使申诉人髌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费19156元.提出申诉请求:(1)先期支付住院费等;(2)待医疗期满后确定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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