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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的系统或结构及心理自然与逻辑自然
引用本文:邹化政.论自然的系统或结构及心理自然与逻辑自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5).
作者姓名:邹化政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系
摘    要:自然包括非社会性自然和社会性自然,名为自然一般。任何意义的存在都必然是在自然界限之内的存在。在自然界限之外者是绝对的非存在。社会性自然作为人,是负荷其意识现象的主体。自然作为人的自我意识之容观对象,与此自我意识的心理过程之统一,名为心理自然或日属人自然。但属人自然不可等同或代替自然一般。自然一般或日其共相自然的普遍规律乃贯通和普适于所有自然事物的一个逻辑先在基础。此意义上之自然一般亦名为逻辑自然。自我意识超越心理自然而达人与自然融通为一的天人合一境界,人才能真正获得人之成立其为人的真实的存在和生存之理。坚执自我意识和心理自然而不能超越自身达到逻辑自然,必然导致自戕其生存之根而致非人性虚幻之境的心理主义。时下那种流行的以人或人类社会为超越自然的存在的观点乃人类中心论虚幻意识的僭妄,最终只能导致对人类存在和生存意义的否定。

关 键 词:自然,共相自然,心理自然,逻辑自然,属人自我意识,心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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