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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在社会改革中的二重性
引用本文:刘良海.论人在社会改革中的二重性[J].山东社会科学,1988(5).
作者姓名:刘良海
作者单位:山东社科院
摘    要:人是社会改革的主体,又是社会改革的客体,人处于主体和客体的双重地位,这就是人在社会改革中的二重性的真实含义。社会改革,是一项伟大的社会实践活动,它的主体是从事改革实践的主人,即改革实践的承担者,它的客体是社会改革的对象。人在社会改革中的二重性,就是把人既看作是社会改革实践的承担者和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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