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矿山企业破产后的社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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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利利.中央矿山企业破产后的社区管理[J].决策与信息,2005(7):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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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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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国有企业破产后。旧体制下由国有企业承担的社区管理职能应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这是明确当地政府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应当承担的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后续管理。消除破产企业职工后顾之忧.妥善解决企业破产遗留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据调查了解。目前多数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都能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原企业的社区管理机构顺利地移交给当地政府;但也有少数企业,主要是原中央管理下放地方的资源枯竭型矿山企业的社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名义上接收,实际上仍委托中央驻地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代行管理职能。负责对破产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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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管理机构 企业破产 矿山企业 中央 国有企业 管理职能 国家政策 主管部门 管理原则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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