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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之界限——以“抽象危险”的认定为路径
作者姓名:江岚  赵灿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作为刑法中两种重要的犯罪形态,二者的区分主要存在于本质以及认定方式上.就本质而言,抽象危险犯是行为导致了一般地存在着的高度危险的结果,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犯则是行为仅仅违反了刑法规范便获得了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方式上,抽象危险犯允许反证的成立,而行为犯则不允许.抽象危险的认定对二者的区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认定也要坚持实质主义的立场,在承认危险性普遍存在的前提下容许反证的成立,从而间接实现实质解释的目的.

关 键 词: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  抽象危险  实质解释  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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