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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之功能--基于社会转型现实视角的分析
作者姓名:王建国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7
摘    要: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辅之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能动司法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关 键 词:社会转型  能动司法  功能
文章编号:1002-0292(2008)02-0016-04
修稿时间:20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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