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实现与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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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与法律方法的综合运用[J].东岳论丛,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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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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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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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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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刑法定的实现关键在于司法运作环节,法律方法司法定向的特征与罪刑法定的司法实现正相契合。纵向而言,法律方法自近代大体经历近乎机械适用的设计到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再到法律论证的演变,反映了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不断提升的过程。横向上来看,具体法律方法之间既相对照更存密切关联,当今的个案裁判很难说仅采用其中一种法律方法能够完成。因此,立足于我国法治后发型的现实,依案件事实与罪刑规范的不同关系,综合运用不同法律方法并依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对我国罪刑法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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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演绎推理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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