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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公诉”
引用本文:王丽.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公诉”[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
作者姓名:王丽
摘    要:审查公诉的必要性,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但是,它尚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审查结果可能作出的处理决定之一的开庭审判,其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就使日后的审判在被告人有罪与否的问题上失去实际意义。为此,本文建议将审查公诉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只审查人民检察院所提起公诉的条件充足与否,并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问题作出实体性的回答。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公诉”是指人民法院对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表明,这种审查是必要的。但是,与此同时,却又存在某些不尽人意之处,致使妨碍了它圆满地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任务。笔者拟就此谈谈自己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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