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的阐明与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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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绍均,李生银.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的阐明与优化[J].青海社会科学,2023(1):14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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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绍均 李生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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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2. 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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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制度研究”(22BFX044);;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庆实践研究”(2020YBFX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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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作为一项环境司法政策,源于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提炼,历经了萌芽、发展与逐步成熟的形成过程,其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修复。生态整体主义、系统论和协同治理论可分别从目标整体性、构造体系化与实施协同化等维度阐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的理论缘起。针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衔接机制”在实现生态环境协同修复过程中存在的理念滞后、适用受限和管理失序等实践问题,建议通过确立生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扩展性”应用与生态环境修复过程“统合化”管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中的体系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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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 修复责任 衔接机制 协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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