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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主权问题
引用本文:石正跃.浅议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主权问题[J].民族论坛,1989(1).
作者姓名:石正跃
摘    要:<正>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也重申了这一原则,还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收支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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