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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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世华,王育君.行政诉讼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J].浙江社会科学,19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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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世华 王育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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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大学法律系
(陈世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王育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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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国家从各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是代表人民利益和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享有各种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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