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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利的两重性
引用本文:周皓,陈乃新.论消费者权利的两重性[J].湘潭大学学报,2003,27(6):84-86.
作者姓名:周皓  陈乃新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商品房等耐用品欺诈能否适用双倍赔偿问题上都存有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消费者权利属性的体认和把握。消费者权利具有两重性:一是民法权利,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个体的私权益;二是经济法权利,消费者也有权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维护消费者的公权益。认识消费者权利的两重性,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完善和更好地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 键 词:消费者权利  民法权利  经济法权利
文章编号:1001-5981(2003)06-0084-03
修稿时间:2003年6月2日

On Dual Nature of Consumers'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consumers' rights  civil right  right of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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