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精神及其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作用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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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微明.习惯法精神及其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作用和影响[J].暨南学报,2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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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微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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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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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学界对习惯法文化精神及其对传统乡村治理的作用和影响缺乏研究。传统中国习惯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表现为“和睦”、“合约”及“和谐”三大精神。这三大精神促进了传统乡村社会中人们以和睦亲族乡邻、相助相恤、扶危救困、相互尊重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原则;以协商一致、利益均衡、义务互负为利益分配及处理公共事务的基本原则;以宽容、和解、息事宁人为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些精神原则及蕴含了这些精神原则的具体的习惯法规则促进了乡村良善秩序的形成,对乡村社会的稳定,乡村利益的平衡,乡村内部公平正义的实现及社会矛盾的调处均具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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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习惯法精神 和睦 合约 和谐 乡村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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