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自主交易行为的私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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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坚 何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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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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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BFX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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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具备电子法人地位,在特定领域内实施自主交易行为,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具备行为合法有效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超越特定领域的行为效力待定,需由法定代表人代为或者追认,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在人工智能自主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上,存在预期违约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类型,原则上以拥有独立财产的人工智能自身为责任承担主体。因为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除了财产赔偿方式,还可以针对人工智能本身设置修正程序、删除数据、强制销毁等专属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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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自主交易行为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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