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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主交易行为的私法规制
作者姓名:张志坚  何艺华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BFX081);
摘    要:人工智能具备电子法人地位,在特定领域内实施自主交易行为,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具备行为合法有效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超越特定领域的行为效力待定,需由法定代表人代为或者追认,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在人工智能自主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上,存在预期违约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类型,原则上以拥有独立财产的人工智能自身为责任承担主体。因为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除了财产赔偿方式,还可以针对人工智能本身设置修正程序、删除数据、强制销毁等专属承担方式。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自主交易行为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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