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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取型财产犯罪的定性探析——以非法夺取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掌控之财物为视角
引用本文:陈瑞林,廖品利.夺取型财产犯罪的定性探析——以非法夺取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掌控之财物为视角[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7(6):84-90,93.
作者姓名:陈瑞林  廖品利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摘    要: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财产制度和现实的财产秩序。这种财产制度和财产秩序属于抽象的层面,其既可能表现为法律上的各种财产权利,也可能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为了稳定现存的财产秩序,刑法应当禁止一切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除非行为人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对于盗回、骗回、抢夺回、抢劫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分占有的合法与非法,并综合考量行为人(本人)的行为方式及刑法中的定量因素,予以不同定性处理。

关 键 词:非法夺取  自己所有  他人占有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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