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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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各自的登记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登记和处罚决定。 第四条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行使指定管辖权。 第五条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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