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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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金钊,刘作翔.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J].学习与探索,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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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金钊 刘作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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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陈金钊),西北政法学院(刘作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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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与解释手段的科学性、解释过程的科学性和解释结果符合一定的价值体系相联系的概念。它既不存在于立法者创立的成文法之中(但也离不开成文法的约束),也不存在于自由法运动的倡导者所提倡的科学方法之中,而是存在于解释主体所阐释的意蕴之中。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交叉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并采用新的解释成文法意蕴的方法,探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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