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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利弊
引用本文:周威,王素红.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与利弊[J].决策与信息,2009(8):39-39.
作者姓名:周威  王素红
作者单位:周威(湖北省正义法律事务所);王素红(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摘    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出台后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适用于所有物权载体。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保证交易安全和促进物权的流转是利的,但也存在缺陷,其利弊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物权法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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