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应慎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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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力.惩治腐败应慎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中华魂,2011(12):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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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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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请看下面一组报刊披露的案例:在原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受贿数是374万余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却高达566万元;在原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贪污、受贿20余万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300余万元。在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的经济犯罪中,夫妇二人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但对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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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惩治腐败 经济犯罪 慎用 受贿罪 法律现象 市委书记 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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