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推理的方法及其公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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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继成. 法律价值推理的方法及其公理[J]. 东岳论丛, 2005, 26(1): 9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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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继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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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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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行为使结果“出现”(由无到有)、“保持”、“消失”(由有到无)的变化来发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并通过对之进行行为功利、准则功利或系统功利的价值评价,从而就会发现生活事实的法律意义,使生活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事实到价值的判定公理、价值到善恶以及善恶到规范的转换公理填平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鸿沟,实现了由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的过渡,打通了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转换的逻辑通道;价值强度公理和选择公理有效地解决了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冲突问题。这些方法和公理就是法律推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的逻辑根据,就是从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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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功利评价方法 价值公理 转换公理 选择公理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5)01-0093-08 |
修稿时间: | 2004-10-28 |
The method and axiom of legal values reaso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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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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