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可能性原则和法兰克福式的反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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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斯图尔特·格尔茨,李红霞.选择可能性原则和法兰克福式的反例[J].国外社会科学,2003(1):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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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斯图尔特·格尔茨 李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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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10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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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自由论者认为 ,行动者的自由是建立在“拥有选择的能力”之基础上的 ,作出一个选择是对所拥有的选择能力的练习 ,既不是被因果确定了的 ,又有解释其产生的原因。现在让我们看一下选择可能性原则 (PAP)的明确规定 :行动者只有在他可以自由地作出彼种选择的情况下 ,才对他所作出的此种选择负道德责任。传统上自由论者坚持认为 ,对一个选择所负的道德责任需以可以作出别样选择的自由为前提。这样 ,如果一个行动者出于理由R1的考虑选择进行了行为A ,他只有在可以自由的选择由于理由R2不去做A或者由于理由R3而选择作出另一个完全不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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