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降低二十二项管理费收费标准 |
| |
引用本文: | 鲁才.我国降低二十二项管理费收费标准[J].经营管理者,1998(9). |
| |
作者姓名: | 鲁才 |
| |
摘 要: | <正>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公布第一批13个部门收取的22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平均降幅为35%,降低收费标准后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40亿元。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为: 1、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2、公路运输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