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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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明.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J].湖南社会科学,2003,1(5):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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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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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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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要尽快制定一部体系完整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首先必须讨论民法典总则的设立问题。设立总则是相当必要的 ,理由是 :总则的设立可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 ,使法典更为简洁 ;可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 ;更符合民商合一模式的要求 ;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便于法官做出解释 ,并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而有学者主张主体制度可以单设人法而不用制定总则 ,我认为此模式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很难用人法协调现代社会中的各类民事主体制度 ;实际上没有严格区分主体和权利问题 ;很难区分人格和身份 ;一旦设立人法 ,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将会只能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分别规定 ,这就必然造成法律规则的散乱。最后 ,总则的基本结构应当由主体、客体、行为和责任四大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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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总则 体系性 人法 模式 基本架构 |
文章编号: | 1009-5675(2003)05-02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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