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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 人才流动之锁?
引用本文:章群.竟业限制 人才流动之锁?[J].现代人才,2007(2).
作者姓名:章群
作者单位: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拍案: 2006年,寒窗苦读四年的张某毕业,并凭着优秀的学习成绩获得一大型IT公司的青睐。就在张某踌躇满志地踏进公司时,他发现,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以下条款:张某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或相类似岗位工作,如张某违约,应赔偿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外,还需视其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张某不解,自己所学专业性强、就业范围窄,辞职后如果不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工作,就很可能失业。公司的规定不是限制自己自由择业,将自己"锁"在公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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