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登记型与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的冲突及其消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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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莉 石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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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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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一般项目“动产担保公示及其优先顺位规则研究”(13YJA82005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2013年中青年项目“论‘竞争中立’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影响及其对策”(13SFB3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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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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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 占有 动产担保物权 公示冲突 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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