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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隐瞒真实原因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姓名:谢雪峰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王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某以家里有事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之后,王某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申请称,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导致其辞职的主要原因,只是因害怕写明原因后,公司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才将辞职原因写成家里有事,但甲公司侵犯其权益是事实,且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解除权  劳动者  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真实  辞职  社会保险费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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