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离婚冷静期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设的规定,总体上该条文内容适当,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与完善。比如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设置冷静期期间类型单一及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故应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完善,其一,离婚冷静期不应该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同样可以实现立法目的。其二,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冷静期要延长至3个月,如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遗弃、虐待或者家暴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危害夫妻一方人身或财产行为的便可以免除使用离婚冷静期。其三,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安排子女生活,设立家事调查员,建立调解与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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