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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示提单下承运人的审单义务
引用本文:李天生,张园地.论指示提单下承运人的审单义务[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32-42.
作者姓名:李天生  张园地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摘    要: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关 键 词:指示提单  承运人  审单义务  背书  运输合同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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