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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兼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的规定
引用本文:姚万勤.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兼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的规定[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2):71-78.
作者姓名:姚万勤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治理功能研究"
摘    要: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关 键 词:基因编辑  基因滥用  风险社会  过失犯罪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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