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护理保险范畴界定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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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建华,李强.关于长期护理保险范畴界定问题的思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1):8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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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建华 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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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医疗保障学院,济南 250117;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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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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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国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经济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在保障风险、护理需求、风险分担、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社会化特征使其更适合采用社会保险模式获得长足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应是社会保险范畴的重要险种,是长期护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保障功能是长期护理保险的本质功能,由此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和长期护理服务应该是长期护理体系的两个不同但又相互依存的社会领域.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应在明确界定长期护理保险范畴的前提下,通过制定阶段性发展目标和设计未来体系的主要内容,指导长期护理保险的规范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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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服务 失能失智人员 社会保险 社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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