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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利用外资的二重社会性质
引用本文:刘永瑞 ,齐守印.浅议我国利用外资的二重社会性质[J].河北学刊,1984(4).
作者姓名:刘永瑞  齐守印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打破了建国二十几年基本上闭关锁国的局面,实行了积极的对外开放政策,在广泛开展对外技术,贸易交流的同时,还从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种种方式利用了一部分外国资本,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其积极结果与必要性,日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是,对于我国所用外资的社会性质,即利用外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在理论上尚缺乏充分的说明,有些同志在思想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糊涂认识:或把我国利用的外资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输入的外资等量齐观,或把它简单地看作是“为了我们的长远利益所必须暂时忍受的剥削”。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搞清楚我国利用外资过程中经济关系的本质。几年来,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经济形势,我国主要采取三种形式利用外资,即借人生息资本,吸收外商资本,合资经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商在我国独资创办企业。以下仅就前两个问题作二分析。 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的社会性质,如果就利用外资的一般形式及其运动的最一般公式(G—G')来看,它同资本主义国家引入的外资似乎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然而,这不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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