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权利、义务与责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法制化研究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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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长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权利、义务与责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法制化研究之三[J].南方论刊,2009(4):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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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长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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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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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实际上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只能在“三无”情形下开展工作,结果是无权利辅佐,难以顺利开展工作;无义务规范,不知道究竞该做哪些工作;无责任的压力,更是可以不去潜心工作。因此,建议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法》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明确设定:“参与单位人事安排、获得必要资金保障”等12项权利;“排除工作对象思想障碍、保守工作对象秘密”等6项义务以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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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权利 义务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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