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本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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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青山. 论人的本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J]. 社会科学, 2004, 0(10): 7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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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青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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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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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利是人的本性 ,无所谓善恶。自利本性对人类社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当以承认人的自利本性为前提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建立在对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的正确评估之上。如何保护和促进自利本能和意识的积极作用 ,防止和遏制其消极作用 ,就成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重要任务 ,也是衡量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人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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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性 自利 法律 关系 |
文章编号: | 0257-5833(2004)10-0079-07 |
修稿时间: | 2004-03-29 |
On Human Nature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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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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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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