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关系 |
| |
引用本文: | 李本灿.论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关系[J].北京社会科学,2024(1):71-77. |
| |
作者姓名: | 李本灿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在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中,个人模式最大程度地契合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但其理论缺陷也较为明显,即无法适用于大型去中心化的现代企业,可能造成企业责任的严格化。组织模式充分契合了现代化的组织特征,对于激励企业合规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倡导组织模式不意味着对传统责任理论的摒弃,强调组织体绝对独立性的观点并不值得提倡。更合适的理论方案是,将个人模式与组织模式进行有益调和。如此,一则维持了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不至于突破传统刑法;二则充分结合了现代组织特征,具有更强的合理性;三则有利于激励企业合规,以实现国家规制与企业自治的二元共治。
|
关 键 词: | 企业合规 个人模式 组织模式 单位犯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