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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论个人主义
引用本文:梅溪.周恩来论个人主义[J].青海社会科学,1995(3).
作者姓名:梅溪
作者单位:湖北省松滋县人大办公室
摘    要:<正>深入学习周恩来关于个人主义的论述,对于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就周恩来关于个人主义的思考与论述这个侧面,作些粗线条的探讨,以期推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机制的理论研究。 一、关于个人主义本质。 对个人主义本质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重要历史使命。周恩来对个人主义的认识就是从研究其本质开始的,周恩来指出:“个人主义总是与集体主义对立的”(《周恩来选集》(下)第122页,以下凡《选集》的引文只注卷次和页码)。这就为我们找到了认识和界定个人主义的钥匙。 那么,这种对立表现在哪里呢?周恩来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发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出发点的对立。个人主义者把个人的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颠倒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认为国家、集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人在社会中只有个人利益是真实的存在,周恩来指出:“他们否认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看一切问题都从个人的利益出发,合乎自己利益的就赞成,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就反对,”(〈下〉第175页) (二)价值观、行为准则和处世态度的对立。由于个人主义是建立在膨胀了的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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