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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司法的功能及其主体演化——一种文化人类学的解读
引用本文:孙永兴.原始社会司法的功能及其主体演化——一种文化人类学的解读[J].广西社会科学,2008(1):91-95.
作者姓名:孙永兴
作者单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部,天津,300191
摘    要:根据文化人类学提供的资料和研究方法,原始社会已经孕育了现代司法的雏形。原始社会的司法具有纠纷解决、规则形成、社会控制、权力制约等方面的功能,而其功能主体则经历了任意的个人、某些有威望的特殊个人、政治性组织、原始法院等阶段的演化。

关 键 词:原始社会  司法功能  司法功能主体
文章编号:1004-6917(2008)01-0091-05
修稿时间: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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