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资本多数决”制度及其法律控制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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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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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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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它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发展规模乃至分立合并都具有决定性意义,能够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团体产生普遍影响。“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本文结合大陆与台湾的公司法,拟就两岸的“资本多数决”制度进行比较,着重对比两岸对该制度的法律控制,以期完善大陆防止“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公司立法。一、大陆和台湾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大陆公司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台湾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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