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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摘 要: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案例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关 键 词:
高温天气
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门
省级政府
2007年
全国总工会
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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