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案件定罪标准的确立与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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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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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案件中和解协议达成的前提即是被告人悔罪、赔偿等认罪性行为,倘在和解协议达成后给被告人定罪时,仍刚性要求适用普通案件的定罪标准,无论是"结论唯一"或"排除合理怀疑",均显然不符合刑事和解案件的特点,因而需要在多层次证明标准的背景下,选择一种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标准加以适用。在此种情况下,盖然性标准由于具有上下浮动空间,既能够避免适用普通定罪标准带来的对刑事和解效率价值的消解,又足以降低错误定罪的风险,因此,以其作为刑事和解案件的定罪标准,具有相对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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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定罪标准 多层次标准 盖然性 |
The Establishment and Adjustment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for Conviction in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Ca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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