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立法中关于收养的禁止规定和终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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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翠华.外国立法中关于收养的禁止规定和终止规定[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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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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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收养是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的内容是收养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收留抚养,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及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后果决定了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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