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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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占平.论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贡献[J].内蒙古社会科学,1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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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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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党委政研室政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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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乌兰夫同志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运用于民族工作的实践,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非常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从思想上和实践上都为制定、确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竭尽全力,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1 抗战胜利以后,我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决战。同全国命运休戚相关的内蒙古地区,也处在这种关头。1945年9月,中共中央派乌兰夫等一大批蒙、汉各族干部,到内蒙古地区工作,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开展自治运动。乌兰夫同志把党的方针、政策紧紧地与内蒙古革命的实际相结合,历尽艰难险阻,以他超凡的毅力和胆识,迅速打开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局面。1945年11月在张家口成立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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