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方式的可预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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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卫国,凌湄.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方式的可预见规则[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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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卫国 凌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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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河北,廊坊,102800 2. 北京科技学院政法系,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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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预见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一种规则在各国法律中均有体现,英美普通法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不考虑违约人的心理状态,即未区分违约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法国法则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过错,以损害赔偿的直接性对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进行限制。笔者认为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时,应区分确定当事人是否违约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前者适用不问过错原则,后者区分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适用可预见规则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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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预见 违约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8-391X(2003)01-0053-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3月25日 |
Doctrine of foresight means of limit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breach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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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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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foresight breach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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