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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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启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J].学术界,2008,17(2):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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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启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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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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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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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罪过形式 处理困境 立法完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过失犯罪 修改 方法 问题 缺陷 存在 立法 两难境地 设置 法定刑 构成 故意和过失 真空 处罚 行为 罪过形式 本罪 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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