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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力履行环境行政任务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型态
引用本文:周海华.公私协力履行环境行政任务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型态[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11):86-91.
作者姓名:周海华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公私协力’的视角”(2016PY5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城乡统筹视野下土地资源利用的宏观政策与法律制度研究”(SWU1209381)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私部门协力关系的建立为资源整合管理与满足民众需求提供了一个管道。然而,公私协力完成行政任务,将意味着国家提供环境质量等公共给付的主体与方式有所改变;为避免因私部门的介入而导致国家控制力下降,致使公私利益冲突、公益受侵害之虞,公私协力部门除了要彼此有平等互惠、风险共存、责任分担的目标认同外,更应构筑符合正当性和效率性的协力履行环境任务的法定型态及制度。

关 键 词:公私协力  公共行政  行政助手  专家参与  自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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