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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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立杰.浅析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J].理论界,2006(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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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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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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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限于过失,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分别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情形,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时,因行为人逃逸致该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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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逃逸 逃逸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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