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回顾: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方式为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政府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 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