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秦汉至隋法律形式“格”的递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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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元凯.试述秦汉至隋法律形式“格”的递变[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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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元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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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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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首先说明“格”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一,滥觞于秦汉,源于皇帝的诏敕,近似于“追加法”,起着“会通适变”、“因时制宜”和补常法、成制不足的作用。其次概述了自秦汉至隋“格’的递变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秦汉为萌生阶段、西晋为初创阶段、北朝为发展阶段、隋代为成熟阶段的初期。初步论证北魏“以格代科”应在宣武帝统治时期,以补《唐六典》注和日本内田智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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