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 |
| |
引用本文: | 刘正全,汪福强,彭桐亮.继承权丧失制度解析及立法修改建议[J].南方论刊,2013(3):46-49. |
| |
作者姓名: | 刘正全 汪福强 彭桐亮 |
| |
作者单位: | 1.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山东青岛 266590 2.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岛 266300 |
| |
摘 要: |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中"当事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我国《继承法》中对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规定范围过宽,过于原则化;而相对丧失的范围又太窄,不尽合理,这在立法上有失平衡。作为私法的继承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行为性质,同时又不应失社会公义。为了维护正常、和谐的继承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捍卫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在修改《继承法》时对继承权的恢复要件可改为由被继承人提出申请,由司法程序确认,以被继承人的宽恕为要件。
|
关 键 词: | 继承权丧失制度 私法自治 立法完善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